100.开展本科教学工作评估对提高高校教学质量有何作用?
答:本科教学评估是评价、监督、保障和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举措,是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。评估不仅能鉴定学校教学工作的质量和水平,诊断学校教学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,发挥评估指标的导向作用,引导学校更新教育观念、明确发展方向和目标、深化教学改革,推动产学合作教育深入开展。而且评估具有激励和督促作用,能够促进学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、加强教学管理、建立并完善内部质量保障体系、形成自我约束和监控机制。实践证明,“以评促建、以评促改、以评促管”已经取得切实的效果。通过评估,学校教学工作水平明显提升,达到了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,学生成为直接受益者。
101.开展高校教学评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?
答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对开展高等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(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工作为其中的一种形式)都有明确规定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第二十四条规定:“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。”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第四十四条规定:“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、教育质量,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。”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第四十条规定: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,促进提高办学质量;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,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。”
102.学校参加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条件是什么?
答:学校参加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条件是:(1)有三届以本校名义招生的普通本科毕业生;(2)当年没有被限制招生和暂停招生;(3)学校上一年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须达到国家《关于进一步提高地方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水平的意见》(财教〔2010〕567号)文件规定的相应标准,即原则上各地方高校生均拨款水平不低于12000元;(4)已有五届本科毕业生的新建本科学校应参加教学工作合格评估,凡因未达到评估条件而推迟评估的学校,在学校推迟评估期间,教育部将釆取暂停备案新设本科专业、减少招生人数等限制措施。对目前已有三届本科毕业生的新建本科学校,国家计划用3年左右时间评完。其余学校陆续达到参评条件后,届时依次接受合格评估。